增强群众获得感!云南民政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作风革命效能革命为抓手,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强群众的获得感,近日,云南省民政厅发布《关于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服务的通知》,明确适用范围、容缺受理条件等内容。
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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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一)定义。容缺受理是指行政相对人办理依申请非即办类民政政务服务事项时,在具备基本办理条件、关键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申请材料欠缺或非关键申请材料有错误的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情况下,民政部门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承诺补正的申请材料、补正时限和违反承诺的处理措施等内容,经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材料,民政部门出具容缺受理回执,并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待行政相对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材料后,再正式作出审批决定或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证明等。
(二)主体资格。行政相对人存在以下情形不适用容缺受理方式申请办理民政政务服务事项:一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列入信用中国(云南)网站上公布的“失信黑名单”的情形;二是行政相对人不愿作出承诺或无法做出承诺的情形,均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容缺受理条件
(一)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的有关事项,必须符合法定要求,达到法定条件。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关键要件齐全,仅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次要条件。
(三)行政相对人必须自愿书面签订《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缺失材料。承诺补齐补正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政务服务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四)行政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或关键要件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承诺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后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并退还申请材料。
三、工作流程
(一)部门预审。行政相对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相关的办理事项、申请材料和个人信用预审后,在所提交的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所提交的次要申请材料存在缺失或瑕疵、需补齐补正或撤换的,判定是否可容缺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承诺。行政相对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委托办理容缺受理业务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授权书。
(三)部门告知。行政相对人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容缺受理,制作《容缺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的材料名称、补齐补正形式、时限及超期补齐补正的处理方式,《容缺受理通知书》一式2份(1份当场交行政相对人,1份与受理材料一同存档备查)。
(四)受理审批。对行政相对人提交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民政部门受理后,即进入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进行办理。民政部门对以容缺方式受理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进行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环节的,结合材料情况实施。
(五)材料补齐补正。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办事系统提交的方式补齐补正材料,补齐补正时间以送达民政部门的时间为准。行政相对人承诺补齐补正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民政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补齐补正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适当予以延期。
行政相对人承诺时限临近届满未补齐补正材料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提醒;超过承诺时限仍未补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民政部门对该业务退件办结处理,并制作《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在6个月之内对申请人的同一申请事项不再适用容缺受理。申请人因不履行容缺受理承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六)业务办结。行政相对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后,民政部门于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行容缺受理服务作为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容缺受理服务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单位要在容缺受理清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事项管理系统申请材料调整工作,组织本领域行业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实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挖掘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事例。州(市)、县(市、区)民政局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执行容缺受理服务措施。同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聚焦高频民政政务事项,不断扩大容缺受理服务实施范围,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多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政务服务平台、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公布本地区本部门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容缺受理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推行容错机制。对采取容缺受理办理的民政政务服务事项,除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容缺受理名义谋取私利情况外,有关部门应根据容错机制相关规定,不对受理或审核要件不完整的情形进行处罚问责。
(四)接受社会监督。结合民政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及时发现和收集企业群众对容缺受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不断改进优化服务,提升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资料:云南省民政厅
信息员:赵江
编辑: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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